(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