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要适当加大养老设施建设规模。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明确提出,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建设符合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同时,对《通知》下发以前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制订完成整改方案并启动整改工作,限期落实。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