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4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新修改《老年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近日,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民政部印发通知并作出要求。一是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二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三是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四是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法》规定,推动将修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